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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总局关于严禁工程项目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行为的 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9-3-30 9:32:19 【字体: 打印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文件

中煤地发经营〔201726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关于印发《总局关于

严禁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

及出借资质行为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项目管理,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总局制定了《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关于严禁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行为的有关规定》,并经2017年第11次总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2017810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关于

严禁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

出借资质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杜绝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款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内所有的地质勘查、地质工程、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类项目。

第二款总局经营部为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行为监督管控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三款非法转包行为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包行为:

(一)项目所在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项目所在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三)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该工程的全部工程,计取的是除上缴给项目所在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项目所在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五)项目所在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按照合同约定应由项目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机械设备,而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项目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项目所在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转包行为。

第四款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项目所在单位将需要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项目所在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三)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四)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分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五款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行为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行为: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而不履行具有实质性管理义务和责任的;

(三)本规定第三款第1至第7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及出借资质行为的。

第六款严格落实责任制

(一)项目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或法务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

(二)落实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把关,杜绝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行为。

第七款加强监督管控总局经营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年度检查中,一经发现问题,经营部应及时发出相应提示,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八款施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于存在工程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按照总局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款本规定由总局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款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局:总局领导,局长助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规划发展部、经营部、风险管控部,存档。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办公室2017811日印发